1.登记和校验
申请登记的条件 | ①批准书;②符合基本标准;③有场所;④有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规章制度;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登记的办理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登记的事项 | ①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资金;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面积和床位;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医疗机构代码;⑩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
登记的审核 | 县以上卫健委受理-45天内审核→合格后发证 |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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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小江医考)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小江医考)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8)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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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校验手续,不补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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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1.传染病管理办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传染病分类
(1)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
(3)丙类传染病:11种。
3.传染病的预防
(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2)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处理: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3)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4)传染病分类报告时限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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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医院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那么疫情就向海淀区疾控中心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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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包括:
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处理。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小江医考)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小江医考)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4.控制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小江医考)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有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治疗。
4)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5)《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小江医考)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小江医考)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上述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做出决定。当疫情得到控制,需要解除紧急措施的,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6)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及相关人员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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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离期间给隔离人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单位不得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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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疫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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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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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的传染病死者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小江医考)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管理人员+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大夫+储存设备+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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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市场无供应情况 配药机构: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 此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是否对外销售:不能 |
| | 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有麻醉和精神一类药品处方权 |
| 是,且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
2.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法处理
| 设区市卫健委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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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销其印鉴卡 |
|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3.取得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处理
4.未取得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处理
情况 | 处理 |
违反规定擅自开具 | 县级以上卫健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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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