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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高频考点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慧君    时间: 2020-11-12 21:20
标题: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高频考点解析!
卫生法基础知识
  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渊源
制定机关
备注
宪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卫生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
卫生行政法规
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
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卫生行政规章
国家卫健委
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卫生标准
国家卫健委
强制性卫生标准
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解释
最高法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国际条约
国际
《国际卫生条例》

  卫生法的执法
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的活动
执法范围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强制
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查封场所
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审查后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行政拘留
  B.责令停产停业
  C.警告
  D.罚款
  E.查封、扣押

『正确答案』E

  执业医师法
  报考资格
执业报考资格
本科以上
试用期满一年
专科
助理后二年
中专
助理后五年
助理医师报考
专科及中专
试用一年

  各种小结
  执业医师申请注册30天完成
  不给予注册情况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执业规则——权利
  ——执业权(履行诊断证明、医疗诊疗职责和获取相应执业条件)
  ——学习、科研权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报酬权
  ——参与权、建议权
  执业规则——医师义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尊重隐私、苦练内功、健康教育(义诊?)
  执业规则——执业要求
  ——亲力亲为、真实严谨、画地为牢、积极诊疗、遵守规定、知情同意
  ——廉洁奉公、服从调遣、及时上报、服从上级
  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
  处理部门:县以上卫健委
  处理情况:
  1.考核不过关 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
  2.违反执业医师法
  A.一般情况(严重后果):暂停6~12个月
  B.情节严重?
  C.构成犯罪?
  D.非法行医:机构取缔罚款、医师吊销执照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设立医疗机构批准机构 县以上卫健委45天内审核合格后发证
  2.校验制度 床位<100张,1次/年;>100张,1次/3年,校验30天内完成,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3.法律责任
情况
处理
逾期不校验
县级以上卫健委责令补办,不补吊销执照
转让、出借、出卖执照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千元
情节严重
吊销执照
超登记范围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3千元
情节严重
吊销执照
聘用无证医务人员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限期整改,罚款<5千元
情节严重
吊销执照
出具虚假证明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警告
有危害后果
罚款<1千元,直接责任人予行政处分
不服判决怎么办?
申请复议,不行找法院
不交纳罚款怎么办?
找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原则: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①双方自愿协商——代表不超过5人+自愿合法平等;
  ②申请人民调解——30个工作日完成调解→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③申请行政调解——5日内决定是否调节→30个工作日完成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病历资料的封存、启封
  双方在场封存,医疗机构保管,解决问题或存满3年自行启封
  (三)现场实物的封存、启封
  血液/药物等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双方委托机构,不能共同委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若对血液封存则需通知血站派员到场。解决问题、3年后启封。
  (四)尸检:同前
  (五)医疗损害鉴定:同前
  四、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处理机关
县以上卫健委
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
责任人
降低岗位或撤职处分
医务人员
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严重后果
责任人
开除
医务人员
吊销执照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理机关
县以上卫健委
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
给予警告,并罚1~5万元
情节严重
责任人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医务人员
暂停1~6个月执业活动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除篡改、伪造、隐匿、毁灭!
  
  职业病防治法
  一、概述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2.目录制定者:国家卫生行政+安监+劳动保障。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立及其条件
批准单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所需条件
医疗机构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仪器+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场调查
正常情况
安监部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医院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疑似病人
当地卫生行政和安监部门报告
确诊病人
当地卫生行政、安监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过程
当事人有异议向当地卫健委申请→设区市以上卫健委组织鉴定→不服→省级卫健委鉴定

  三、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处理机关
主管部门
处理意见
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限期改正,警告,可处1万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
对医院
处以2~5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行政处分





  (二)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处理机关
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意见
一般情况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以上,处以2~10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5千的,处以5千~5万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理
处理机关
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意见
一般情况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以上,处以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5千的,处以5千~2万罚款
情节严重
对医院
取消职业病诊断资格
责任人
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情况
收受财物
处理
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3千~5万,取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专家库除名

  母婴保健法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性卫生、生育和遗传病知识
  2)婚前卫生咨询:婚配、生育保健等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其他)
  c.有关精神病
  艾麻梅淋精神病,严重遗传病要查。
  孕产期保健
  1.服务内容
  A.母婴保健指导
  B.孕妇、产妇保健
  C.胎儿保健
  D.新生儿保健
  2.孕产期医学指导——需医学指导的情况:
  A.患严重疾病
  B.接触致畸物质
  C.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
  3.终止妊娠
  需终止妊娠情况: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PS:依法终止妊娠和结扎,免费!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开具人:医院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开具单位: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为单位颁发
  5.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谁接生谁开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A.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技术鉴定
  B.鉴定人员:有经验主治,卫健委提名,政府聘任
  C.回避制度
  行政管理
  1.禁止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
  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1)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设区市:婚前医学检查
  (3)县级: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
  法律责任
情形
处理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开证明、手术、诊断
县级以上卫健委予以制止,并予警告或罚款
医疗人员开假证明或性别鉴定(有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进行手术致人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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