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渊源 | 制定机关 | 备注 |
宪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
卫生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 |
卫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各地方 | 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
卫生行政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
卫生标准 | 国家卫健委 | 强制性卫生标准 |
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解释 | 最高法 |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卫生国际条约 | 国际 | 《国际卫生条例》 |
定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的活动 | ||
执法范围 | 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 |
行政强制 | 强制措施 | 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查封场所 | |
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 ||
行政复议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审查后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 ||
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行政拘留 B.责令停产停业 C.警告 D.罚款 E.查封、扣押 | |
『正确答案』E |
执业报考资格 | 本科以上 | 试用期满一年 |
专科 | 助理后二年 | |
中专 | 助理后五年 | |
助理医师报考 | 专科及中专 | 试用一年 |
情况 | 处理 | |
逾期不校验 | 县级以上卫健委责令补办,不补吊销执照 | |
转让、出借、出卖执照 | 一般情况 | 县以上卫健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千元 |
情节严重 | 吊销执照 | |
超登记范围 | 一般情况 |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3千元 |
情节严重 | 吊销执照 | |
聘用无证医务人员 | 一般情况 |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限期整改,罚款<5千元 |
情节严重 | 吊销执照 | |
出具虚假证明 | 一般情况 |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警告 |
有危害后果 | 罚款<1千元,直接责任人予行政处分 | |
不服判决怎么办? | 申请复议,不行找法院 | |
不交纳罚款怎么办? | 找法院强制执行 |
处理机关 | 县以上卫健委 | ||
处理方式 | 一般情况 | 责任人 | 降低岗位或撤职处分 |
医务人员 | 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 ||
严重后果 | 责任人 | 开除 | |
医务人员 | 吊销执照 |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理机关 | 县以上卫健委 | ||
处理方式 | 一般情况 | 给予警告,并罚1~5万元 | |
情节严重 | 责任人 |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 |
医务人员 | 暂停1~6个月执业活动 |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立及其条件 | 批准单位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所需条件 | 医疗机构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仪器+管理制度 | |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场调查 | 正常情况 | 安监部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
医院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 疑似病人 | 当地卫生行政和安监部门报告 |
确诊病人 | 当地卫生行政、安监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 |
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 过程 | 当事人有异议向当地卫健委申请→设区市以上卫健委组织鉴定→不服→省级卫健委鉴定 |
处理机关 | 主管部门 | ||
处理意见 | 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 限期改正,警告,可处1万以下罚款 | |
弄虚作假 | 对医院 | 处以2~5万元罚款 | |
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 行政处分 | ||
处理机关 | 卫生行政部门 | |
处理意见 | 一般情况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以上,处以2~10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5千的,处以5千~5万罚款 |
情节严重 |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处理机关 | 卫生行政部门 | ||
处理意见 | 一般情况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以上,处以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5千的,处以5千~2万罚款 | |
情节严重 | 对医院 | 取消职业病诊断资格 | |
责任人 | 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情况 | 收受财物 |
处理 | 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3千~5万,取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专家库除名 |
情形 | 处理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开证明、手术、诊断 | 县级以上卫健委予以制止,并予警告或罚款 |
医疗人员开假证明或性别鉴定(有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进行手术致人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 追究刑事责任 |
欢迎光临 小江医考网 (http://xiaojiangjiaoyu.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